1.案件名称: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丰城市金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应急罚〔2025]26号
3.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330124809
4.案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类违法
5.违法行为:2025年11月6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丰城市金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抽查了该培训机构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19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初训培训班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该培训机构存在以下问题:1.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不具备相应专业等级证书。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3.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①培训视频档案部分缺失;②培训学员签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6.处罚依据:以上第1条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2项裁量阶次C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第1条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2条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3项裁量阶次C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第2条违法行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3条事实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4项裁量阶次B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第3条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合并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5年11月26日。
9.处罚内容:对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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