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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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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名称: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行政处罚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市)应急罚﹝2025﹞24号

3.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635887

4.案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5.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3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2025年8月21日出具的《万载县津品花炮制作有限公司C级爆竹类,C、D级玩具类(线香型)产品生产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重要公辅设施评价与实际不符。报告P105页5.10-1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检查表第9项,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中,报告写明实际情况为“该公司全厂设置实体围墙”,并标明检查结果为“符合要求”,但在企业现场8号成品库外围为铁丝网,且设计要求水塘部分要建设实体围墙,但现场仅用铁丝网围着,且有一部分未围挡,报告评价与企业现场实际不符。2.部分原材料评价遗漏。报告P19页表2.4-1主要原材料消耗品中,疏漏了铝镁合金粉、钛粉。3.关键设施设备描写错误。报告P19页中表2.5-1主要涉药生产设备一览表中的结鞭封装一体机实际为21台(设计核定25台,一间一台,共有25间结鞭工房),但报告中写有28台,与企业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且超出了设计专篇核定数量。

6.处罚依据:以上第1条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21项裁量阶次A:报告失实1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第1条违法事实给予 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2条、第3条事实违反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规定,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29项裁量阶次B: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存在法律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存在2处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第2条、第3条违法事实给予 警告;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的规定,对以上行为合并处罚,综上,决定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5年11月18日。

9.处罚内容:对企业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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