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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办事指南
时间: 2024-10-11 16:22 来源: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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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360900-000201025000-XK-146-03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市级

行使类型:本级保留

六、权限划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现为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七、行使内容

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八、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

十、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科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一、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1)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3)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3、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5、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6、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9、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1、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12、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延期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3

纸质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2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3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4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5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应急管理部门核发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6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应急管理部门核发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7

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8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9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10

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11

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12

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2、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2

纸质

加盖单位公章

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1

纸质

3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应急部门核发

复印件

1

纸质

4

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十四、审查要点

(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二)应按照申请书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各项内容。

十五、办理流程

(一)预约

申请人可通过0795-3218929电话预约。

工作时间: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接收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科技之窗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2.工作时间: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实人认证

不需要实人认证。

(五)办理进程查询

可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科技之窗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应急管理局窗口查询或电话0795-3218929查询。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

(七)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邮寄或现场领取。领取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科技之窗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八)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六、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

十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应急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3218929.

二十一、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5-3216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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