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360900-000201025000-XK-117-02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市级 行使类型:本级保留 六、权限划分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2、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1)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在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2)省属、跨设区市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3)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4)省属卤水开采企业; (5)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和省属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6)省属地质勘探单位; (7)其他四等以上(含四等)尾矿库。”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附件第5项将“地热、温泉、矿泉水、砖瓦粘土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取消。 4、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规定: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及其五等尾矿库、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省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设有五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5.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审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许可的非煤矿山外,坑探工程(含生产探矿)安全专篇审查,其他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岩盐)、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规定。跨行政区域的行政许可,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或指定其中一家负责。 七、行使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不包含砖瓦用粘土矿(场)、地热、温泉、矿泉水开采企业)、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省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 八、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及其五等尾矿库、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省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设有五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十、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科室:矿山科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一、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十二、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统一采用A4纸打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十四、审查要点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七)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九)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一)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对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变更类型,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十五、办理流程 (一)预约 申请人可通过0795-3218929电话预约。 工作时间: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接收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科技之窗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2.工作时间: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实人认证 不需要实人认证。 (五)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科技之窗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应急管理局窗口。电话查询:0795-3218929。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 (七)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邮寄或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科技之窗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八)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六、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十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相对人享有办理进程查询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投诉权等权利。 十九、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二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窗口。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科技之窗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3218929. 二十一、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5-32167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