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宜阳新区和明月山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赣应急字〔2024〕116号)(以下统称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坚持企业广泛创建及自愿申请定级、第三方机构规范评审、政府强化监管执法的原则,立足打基础、补短板、利长远,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注重广泛动员各方力量齐抓共管,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不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定级组织
(一)定级部门。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部门,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监督管理科室负责履行定级部门职责。
(二)组织单位。宜春市智慧应急管理中心为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统筹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监督、考核管理评审单位、统筹标准化企业复核、管理档案等工作。
(三)评审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取评审单位,优先选用有评价资质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评审单位必须满足《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四、定级程序
(一)初评定级程序
企业初次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1.自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量,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2.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标准化系统,标准化系统地址:https://aqjg.mem.gov.cn/appjjcjyjg/bzhxt),提交以下盖章扫描资料:
(1)宜春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自评报告(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
(5)宜春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协查函(附件3)。
企业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予以退回并通知企业,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予以受理。
3.评审。组织单位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由组织单位联合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选取评审单位,评审单位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成立评审工作组,制定企业现场评审方案,并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现场评审。
评审工作组现场评审后,应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 4),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书面告知企业,并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通过标准化系统提交以下盖章扫描资料:
(1)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方案及现场评审签到表;
(2)现场评审不符合项及整改完成情况;
(3)现场评审不符合项复核意见表;
(4)现场评审报告(附件4)。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工作组发现企业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一)至(九)条情形的,终止评审,现场评审不予通过。定级部门或组织单位根据需要派出人员进行指导,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派出监督员进行全程监督。
4.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审查意见定期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5.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二)复评定级程序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已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申请定级。
1.直接定级。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一)至(六)项规定的,经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后,企业通过标准化系统提交以下盖章扫描资料后,经组织单位受理和定级部门确认后,按照直接定级的程序予以公示和公告:
(1)宜春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定级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自评报告(附件2,近三个年度);
(3)企业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
(5)宜春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确认函(附件5-1或附件5-2);
(6)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专家发现问题、整改方案及验收报告(如存在近三年行政处罚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符合直接定级的企业在近三年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因安全生产工作被处罚的情形,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就企业标准化运行情况组织行业监管干部或者专家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宜春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确认函(附件5-2)。
2.期满复评。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但不满足直接定级条件的,期满复评应按照初评定级程序申请定级。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企业标准化运行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必须坚持自主创建,根据实际需要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咨询服务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聘请中介服务机构,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地不得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或代替行政许可审查。
(二)加强标准化评审费用管理。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标准化评审费用由市县分摊,宜春市本级承担宜阳新区、明月山企业标准化定级评审费用,各县(市、区)和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辖区内企业标准化定级评审费用。
(三)加强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定级部门、组织单位和各地应急管理局应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对企业现场符合性进行抽查,化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工贸行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地每半年报送一次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至宜春市智慧应急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一律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发现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有关单位资格,并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辖区内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企业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本通知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宜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的通知》(宜应急字〔2022〕88号)同时废止。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