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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和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外委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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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安办字〔2023107


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明月山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全市涉及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和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外委施工作业事故多发,从事故发生的行业和事故类型来看,主要涉及建设施工分包工程、危化企业检维修作业、工贸企业、矿山外包项目或外委作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省五十条举措,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加强建设工程分包以及企业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分包、外委作业程序,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总承包工程项目分包施工相关方责任及有关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1.专项工程(含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以下简称分包工程)时,总分包双方要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应划分双方安全管理范围,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事故责任要求;并按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和建设单位备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及向建设单位备案的,分包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2.分包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审查、审批分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合格后,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禁止无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术措施,及未审批组织施工。

3.分包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审核分包单位安保体系(含安全组织机构),审查合格后,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禁止未建立安保体系和安全组织机构组织施工。

4.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进场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依法依规对分包单位全体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录用。

5.分包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人员,应对分包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派专职安全员监督交底,参与人员交底人员应签字确认,禁止未交底人员上岗。

6.分包工程施工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安排专职安全员对危大工程进行现场监督,对其他工程进行巡查巡视,发现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安排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7.分包工程施工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排专职安全员应查验分包单位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是否到岗,是否与报审人员一致。查验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

8.分包工程施工存在立体交叉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总体协调和管理,设置相应隔离防护和安全警戒措施。施工中,应加强监管,安排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

9.分包工程施工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安排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施工方法与施工方案是否一致,发现与方案和操作规程不一致时,应立即上报并责令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10.分包专项工程(含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阶段性施工完成和总体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分包、监理、建设、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1.分包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负责连带责任。

(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分包单位进场前,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核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未经审核和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总包单位,该分包单位不得进场,同时上报建设单位。

2.分包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严格审核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术措施。禁止未经审核和审核不合格分包工程施工。

3.分包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核分包单位安保体系及安全组织机构,审核合格后,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4.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进场时,监理单位应查验施工总、分包单位安全教育记录,未经入场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的分包单位不得施工。

5.分包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查验施工总、分包单位两.级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发现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应立即责令禁止作业。

6.分包工程施工时,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监理单位在对分包工程施工实施监理时,重点检查方案实施情况,检查总、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到岗情况;检查分包单位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到岗,查验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

8.分包工程阶段性施工和总体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参加验收,对验收不合格和未经验收的应禁止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分包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时,对负有监理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三)分包单位安全责任

1.分包工程施工前,分包单位应依法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审批、监理单位审查。

2.分包单位应依法建立分包工程安保体系(含安全组织机构),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和监理单位审核。

3.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进场时,应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全体人员(含管理人员)除本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外,应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入场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录用。

4.分包工程施工前,分包单位在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后,还应接受本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时,本单位现场专职安全员应监督交底,参与人员应签字确认,禁止未接受交底作业人员上岗。

5.分包工程施工时,分包单位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有危及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应立即安排相关人员撒离现场,并第一时间向总承包单位汇报。

6.分包工程施工时,分包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安全员现场技术指导,发现未按方案和施工方法组织施工的应立即责令暂停施工。

7.分包工程施工时存在立体交叉作业时,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和管理,按规范设置相应安全警戒措施。施工中,应加强监管,安排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

8.分包工程阶段性施工和总体完成后,分包单位相关人员应按要求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分包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依法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分包单位安保体系(安全管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持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未报备的应及时责令整改。

2.分包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管理,定期组织监理、施工总承包、分包等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立即责令相应责任单位整改。

3.分包工程阶段性施工和总体完成后,应安排现场负责人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分包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全面落实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相关方安全管理责任及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的,专项工程(含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应依法发包,严禁肢解发包,依法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分包单位安保体系、安全管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持证情况。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有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多家不同单位进行施工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牵头相互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分包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管理,定期组织监理、施工总承包、分包等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立即责令相应责任单位整改。

4.分包工程阶段性施工和总体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分包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分包单位安全责任

1.分包工程施工前,分包单位应依法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涉及危大工程的报建设单位审批。

2.分包单位应依法建立分包工程安保体系(含安全组织机构),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和建设单位审批。

3.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进场时,应接受本单位开展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录用。

4.分包工程施工前,分包单位全体人员应接受本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时,本单位现场专职安全员应监督交底,参与人员应签字确认,禁止未接受交底作业人员上岗。

5.分包工程施工时,分包单位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有危及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应立即安排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6.分包工程施工时,分包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技术指导,发现未按方案和施工方法组织施工的应立即责令暂停施工。

7.分包工程施工时存在立体交叉作业时,应服从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和管理,按规范设置相应安全警戒措施。施工中,应加强监管,安排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

8.分包工程阶段性施工和总体完成后,分包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报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分包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分包单位进场前,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核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保体系及安全组织机构等项,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核。

2.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进场后施工前,监理单位应查验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记录,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责令禁止施工。

3.分包工程施工时,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分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分包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责令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监理单位在对分包工程施工实施监理时,重点检查方案实施情况,检查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到岗情况,查验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

5.分包工程阶段性施工和总体完成后,监理应单位应及时参加验收,对验收不合格和未经验收的应禁止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分包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时,对负有监理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施工现场内非本单位分包的工程,应依法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及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施工现场内非本单位分包的工程在施工时,应安全专职安全员进行专项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依据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建设单位。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施工现场内非本单位分包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按照标准规范完善并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分包工程施工区域安全防护工作。

4.按照工程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施工现场内非本单位分包的工程,在阶段性施工和总体完成后需要参加验收的,应及时参加验收。

5.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施工现场内非本单位分包的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双方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三、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外委工程各方责任及有关要求

(一)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发包方安全管理责任

1.必须使用持有合格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承包方。发包方应当审查承包方依法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还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施工方案、应急预案、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2.业务外包严禁以业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禁止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3.必须健全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发包方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外委工程、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考核机制,把外委工程、外作业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统一安全管理范围,加强对外委工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认定、安全检查、培训教育、安全投入、考核奖惩制度。

4.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发包方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和施工条件,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违约责任,其他要求及责任等内容。

5.必须在入场前对承包方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在进入现场作业前,企业应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承包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签到,经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6.必须在开工前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全方面安全交底。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明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许可和禁止事项。技术交底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安全作业条件不达标、无安全技术措施和未进行安全交底的,严禁组织作业。

7.必须对加强外包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包方应对承包单位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即查即改,及时公布查处情况,实现闭环管理。在作业安全得不到保证时,应及时对承包单位下达停工通知,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双方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8.必须对同一区域内多个承包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发包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9.必须加强外委工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发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将承包单位编制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二)业务外包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及相关要求

1.必须建立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发包方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安全生产负总体责任。

2.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留存培训及考核记录,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必须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承包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消除隐患、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等,应予以保证。

4.必须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承包方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确定符合实际的辨识方法和程序,明确分级管控职责分工。每个施工项目或作业开工前必须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持续更新。应当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按照有关制度,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检查和整改复查情况应报发包单位。

5.必须编制符合实际情况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劳动组织、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以及工程平面图、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等必备图纸。必须组织有关安全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会审并签署审查意见,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

6.必须强化危险区域作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的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由发包单位指派专人现场监.督,无作业许可或许可不在有效期内的,均不得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使用动火作业、登高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必须落实防护措施,指定监护人员全程监护。

7.必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承包方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行业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安责险。

(三)劳务派遣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及相关要求

1.必须建立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发包方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安全生产负总体责任。

2.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留存培训及考核记录,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劳务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3.必须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承包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消除隐患、配备劳动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等,应予以保证。

4.必须强化危险区域作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的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由发包单位指派专人现场监督,无作业许可或许可不在有效期内的,均不得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使用动火作业、登高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必须落实防护措施,指定监护人员全程监护。

5.必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承包方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行业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务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务员工,必须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岗位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7.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充分保障劳务员工的劳动安全权利,载明岗位性质、职业健康危害等风险有害因素及劳动安全保障等事项。

8.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安责险。

请各地各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和本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81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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